(2015)台天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季晓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季晓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3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65号。负责人:章海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图鹏、陆莹莹,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晓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被告季晓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喜霞人民陪审员 许红斌人民陪审员 汪祖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齐璐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