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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唐燕明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燕明,北京奥士凯银龙商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9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燕明。委托代理人:张莹,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奥士凯银龙商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五条***号。法定代表人:辛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唐燕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奥士凯银龙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奥士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燕明申请再审称:奥士凯公司伪造我的签字,我申请进行鉴定,提出当场书写,但一审未允许。我要求奥士凯公司出具我签字的药费单据和2006年签字的协议作为样本,但奥士凯公司不同意。我申请对奥士凯公司伪造的文书进行鉴定,并追究奥士凯公司伪造文书的法律责任。另外,一审与二审的判理不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于2006年8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结合该协议所涉房屋的腾退情况,唐燕明主张奥士凯公司于2009年给付的50000元系补偿金的一部分,依据不足。2009年7月20日,奥士凯公司向唐燕送达通知,并依据2009年签订的《唐燕明离职后相关问题的协商意见》,向唐燕明支付了50000元,对唐燕明做下岗安排。唐燕明认可2009年收到上述50000元,且于2009年之后未再到单位上班。综合唐燕明收款及工作情况,二审认定奥士凯公司自2009年11月起安排唐燕明待岗,并无不当。奥士凯公司在唐燕明待岗期间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唐燕明工资,符合相关规定。唐燕明要求奥士凯公司支付2009年11月至2014年2月工资差额,不予支持。综上,唐燕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燕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