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那森布和与毛浩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森布和,毛浩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817号申请人那森布和,男,49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毛浩尔,男,44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毛浩尔在野猪沟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审判员 薛秉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