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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闵晓芙诉李恩子、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晓芙,李恩子,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闵晓芙,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的,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周淳,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恩子,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蒋萍,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闵晓芙诉被告李恩子、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晓芙的委托代理人周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恩子、蒋萍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闵晓芙诉称,二被告系夫妻,被告李恩子与原告闵晓芙系朋友关系。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以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先后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出借款,但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300,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恩子、蒋萍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被告李恩子与原告闵晓芙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21日,被告李恩子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2014年3月31日,被告李恩子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上述借款被告李恩子均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但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来院。以上事实,《借条》、《转款凭证》、《婚姻证明》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闵晓芙与被告李恩子之间借款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李恩子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300,000.00元并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蒋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恩子、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闵晓芙偿还借款3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00元,保全费2,020.00元,由被告李恩子、蒋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的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微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