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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平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李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陈平,男,汉族,1959年6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健,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陈平负担。审判员  肖吉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爱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