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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潘新贵与平奇忠、平仙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贵,平奇忠,平仙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726号原告潘新贵,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平奇忠,男,1958年10月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平奇炳,男,1955年6月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被告平奇忠的胞兄。被告平仙希,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贵诉被告平奇忠、平仙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新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由原告潘新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巧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