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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金钟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石匠工具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金钟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石匠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催字第9号申请人:浙江金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石路66号海立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陈胜邦,系公司董事长。申报人:乐清市石匠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田垄村。法定代表人:许军,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浙江金钟电器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杭州余杭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1300051/37677266,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人浙江金钟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瑞科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6月23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乐清市石匠工具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浙江金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