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万伟与大连瑞顺德酒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刘万伟,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大连瑞顺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伟诉被告大连瑞顺德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伟撤销对被告大连瑞顺德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潘月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