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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担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靖曦与郭旭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担字第10号申请人靖曦,女,汉族,1981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肖海燕,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郭旭东,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靖曦诉被申请人郭旭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靖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郭旭东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靖曦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靖曦撤回对被申请人郭旭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39元,由申请人靖曦负担(此款申请人靖曦未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狄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