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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审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重庆仕贤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仕贤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审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起诉人)重庆仕贤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汇龙路55号49-6-5。法定代表人,李春,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重庆仕贤机电有限公司不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审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起诉的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其管辖协议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因此,大安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第八条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若不成,可向重庆或武汉任意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应按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故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对其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上诉人重庆仕贤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绚丽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梦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