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熊伟与武汉斐博瑞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熊伟。被执行人:武汉斐博瑞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惠明路(欧式街)G区12号附5号一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陈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4)第56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斐博瑞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斐博瑞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6月19日的工资16735.63元,2014年5月1日加班工资1103.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8元,以上款项共计18007.08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斐博瑞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斐博瑞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7.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