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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87号原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大君,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男,生于1961年3月28日,汉族,农民,住宜城市郑集镇赤湖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103284513。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刘贤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秦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