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立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瑞亨典当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瑞亨典当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立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519510-7。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孙福兴,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瑞亨典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86480-X。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95号清河湾小区**号底商。法定代表人乔志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79967-6。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宣公路**号。负责人石志全,经理。上诉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由被上诉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开发的“盛景丽园”项目涉案数额巨大,原告人数众多,且法律关系一致,被告相同,多地多级法院分散审理不仅给人民法院的审判造成巨大负担,给各方当事人带来巨大诉累,也不利于审判机关查清事实,统一适用法律。不同的裁判尺度必然导致个案当事人相互比较,上诉在所难免,更可能引发集体信访或申诉,危机社会稳定。请求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包括本案在内的,涉及“盛景丽园”项目的全部案件依法合并审理或依法移送被告住所地唐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以不同方式,不同时间,不同单位或个人,不同的利率或不同的违约金,分别签订有“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典当)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在合同管辖约定中,约定了不同的基层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债权人,依据其与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且按上诉人列举的每一件个案的诉讼标的金额均未达到由本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本院亦不能无视合同当事人的管辖约定,将相关基层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强行提级管辖;更不能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案件调至本院审理。本案诉讼标的金额未超过原审法院诉讼标的金额级别管辖范围,且合同当事人双方又约定了发生争议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剑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