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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韩同林与被告任国军、田跃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同林,任国军,田跃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555-1号原告韩同林,男,生于1965年1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韩胜,男,生于1991年8月2日,汉族。被告任国军,男,生于1979年8月9日。被告田跃华,男,成年。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韩同林与被告任国军、田跃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同林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任国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P65**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同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担保人韩铁林所有的位于中牟县建设路南段西侧五建公司开发小区3排9号房屋(房产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187**号,房屋所有权人:韩铁林)一套予以查封;二、将被告任国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P65**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