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05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家港优特玻璃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优特玻璃有限公司,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546-2号原告张家港优特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法定代表人殷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凌飞,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馨之。被告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集中区西区(翁家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优特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优特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优特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优特玻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2元,由原告张家港优特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沈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铃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