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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XX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蛟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男,65岁。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焕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赵XX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雇佣邢XX使用钩机将承包位于蛟河市XX乡XXX村XXX屯西山蛟河市XXX林场施业区16林班15小班内的林地开垦25,400平方米,核38.1市亩。开垦后,雇佣于XX使用旋耕机进行旋耕并打成参床。2014年3月,赵XX将开垦的参地以24万元的价格承包给参农陈XX、陈XX等人种植人参,已付承包费12万元,余款待卖参后支付。现开垦的林地已林参间作。经鉴定,赵XX开垦的林地原有植被已经全部破坏。被告人赵XX被传唤归案。并认为被告人赵XX非法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邢XX、刘XX、于XX等人证言,书证参地承包合同、参地权属及原地类情况调查表、蛟河市林业局林政科说明、蛟河市XX林业工作站说明、蛟河市林业局关于赵XX开垦参地植被破坏程度情况的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XX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赵XX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艺鸣(此件2页,共印25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