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执字第37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卢鹏举与蒋新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鹏举,蒋新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3749-1号申请执行人卢鹏举。被执行人蒋新亚,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卢鹏举与被执行人蒋新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5377号民事调解书:蒋新亚偿还卢鹏举借款本金20万元。分别于2014年11月20日前付10万元;于2014年12月20日前付10万元。如第一期蒋新亚未按时履行,卢鹏举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蒋新亚负担。因被执行人蒋新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鹏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蒋新亚在本院有50余万元的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款到位后可以用于清偿本案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37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