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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于爱英与李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爱英,李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于爱英,农民。被执行人李明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爱英与被执行人李明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民三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善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