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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恢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喜春与被执行人祝凤杰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喜春,祝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恢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颜喜春,男,1962年7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祝凤杰,女,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吉林市大众酿造厂厂长,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喜春与被执行人祝凤杰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吉丰民一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于2014年8月19日恢复执行,2014年8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祝凤杰所有的吉林市大众酿造厂厂房产籍,2014年8月21日在吉林市阳光拆迁有限公司预冻结被执行人祝凤杰因吉林市大众酿造厂厂房拆迁补偿款67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4)吉丰民一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