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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袁萌禧与张晓东、张善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萌禧,张晓东,张善瑛,山东江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萌禧,女,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伟,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东,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善瑛,女,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江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卢卫华,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袁萌禧与被上诉人张晓东、张善瑛、山东江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萌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袁萌禧负担。���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端珂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