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玉香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72号罪犯王玉香,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了(2007)盂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香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玉香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88.5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香的刑期从2005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6月28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8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玉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香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