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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海存与菏泽正和鸡汤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存,菏泽正和鸡汤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存,市民。被执行人菏泽正和鸡汤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存与被执行人菏泽正和鸡汤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415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菏泽正和鸡汤餐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菏泽正和鸡汤餐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菏牡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