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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杜文洪申请执行李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洪,李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洪,男被执行人李德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坪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杜文洪与李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德明现服刑于四川省嘉陵监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杜文洪申请执行李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670000元债权,在被执行人李德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杜文洪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传才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金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