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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卫计局与李吉兵、林弟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吉兵,林弟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正权,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吉兵,男,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务农。被执行人林弟容,女,1991年6月30日生,汉族,务农,系被执行人李吉兵之妻。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04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李吉兵、林弟容夫妇征收抚养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04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吉兵、林弟容于2009年12月结婚,于2009年12月23日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李志鑫,女;又于2012年3月6日生育第二个孩子,李诗茵,女;又于2014年9月6月违法生育第三个孩子,李玉福,男。被执行人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孩子和违法生育第三个孩子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了思卫计征决(2015)00004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李吉兵、林弟容夫妇征收抚养费,同日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李吉兵进行了直接送达。该决定书载明了行政复议申请权及行政诉讼权。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7日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又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4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裁得当,该行政行为合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冉瑞敏代理审判员  李艳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