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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丹蕾与被告周立明,方婧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蕾,周立明,方婧橦,丁洋,黄平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240号原告李丹蕾,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张立,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明,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方婧橦,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丁洋,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黄平,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蕾诉被告周立明、方婧橦、第三人丁洋、黄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蕾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丹蕾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立明、方婧橦、第三人丁洋、黄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丹蕾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中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静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