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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连锁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连锁,北京富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5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连锁,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富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南路*号院*号楼***层A-101。法定代表人:徐萍,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连锁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富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园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连锁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主张2009年9月16日入职。一审法院调解之前,法官认定了申请人关于入职时间的主张,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的入职时间,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一审法官、陪审员、旁听人员均认可申请人的主张。(二)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违反举证规则,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偏袒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连锁与富乐园公司的劳动关系起止期间问题,王连锁提交了派工单、收据及富乐园职工福利费领取登记表等证据,证明其于2010年5月1日之前开始在富乐园公司工作,但派工单上记载的内容不能充分证明王连锁主张的入职时间。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王连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连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