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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联工程管理公司与尹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联工程管理公司,尹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联工程管理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创业园13栋318室。法定代表人:谭正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珊珊,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韩璐,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豪,男,1981年8月12日生,朝鲜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联工程管理公司诉被告尹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联工程管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联工程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联工程管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雅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