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起伍与阮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起伍,阮正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朱起伍。被告阮正金。原告朱起伍与被告阮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勋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彦辰担任记录。原告朱起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正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起伍诉称,2015年1月15日,被告因欠缺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整,双方签订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10000元整,并支付该借款利息3000元(从2015年1月15日计至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阮正金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为10%,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具有合同缔约能力,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合同中约定月利息为10%,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期返还原告借款,现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返还借款1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被告的还款时间为2015年2月15日,因此原告请求的利息应从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另外,原告请求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月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阮正金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给原告朱起伍;二、被告阮正金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给原告朱起伍。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朱起伍已预交),减半收取62.50元,由被告阮正金负担,被告阮正金应连同上述债务在履行义务时一起支付给原告朱起伍。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彦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朱起伍,现住钦州市钦南区丽光华侨农场8队9栋46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阮正金,现住钦州市南珠东大街农苑三巷9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朱起伍诉阮正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起伍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阮正金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周彦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