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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玉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玉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7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玉方,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朱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玉方与被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城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9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玉方申请再审称:在本案的征收安置协议签订过程中,西城征收办存在欺诈情形,导致孙玉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孙玉方提交的《承诺书》足以证明西城征收办的欺诈行为,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属于审查事实不清。西城区征收办虚构给付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的“好处”,欺骗孙玉方签订该协议。《承诺书》合法有效,应视为孙玉方同意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的条件。西城征收办不给付承诺的39万元补偿款没有任何依据,构成了对孙玉方的欺诈。西城区征收办与孙玉方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西城区征收办利用其优势地位以及孙玉方缺乏经验,处于弱势地位与之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造成孙玉方利益受损,应予撤销,一、二审法院对此审查事实不清。协议签订时间在征收决定发布之前,西城区征收办利用其作为征收人和政府机关的优势地位,迫使经验缺乏的孙玉方与之签订了补偿数额偏低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协议未对孙玉方的自建房进行补偿,总体补偿金额明确偏低显失公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9737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082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由西城区征收办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西城区征收办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玉方主张原协议存在欺诈和显失公平,没有事实依据,首先西城区征收办并没有无条件承诺给其补偿款39万元,而是如果在特定时间之前交房并拆除的话则可以予以奖励,事实上,孙玉方并没有按照承诺约定的时间交房,由于孙玉方迟延交房给拆迁的顺利实施,造成影响,按约定则不应给予奖励,而显失公平一说更是没有依据,补偿数额按照评估和整体项目拆迁征收补偿政策实施,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请求驳回孙玉方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孙玉方主张西城区征收办在与其签订征收安置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显失公平及未对自建房部分予以补偿的情形,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孙玉方没有严格按照《承诺书》的约定按期腾空交付房屋,故其要求按照《承诺书》约定由西城区征收办支付补偿金39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孙玉方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孙玉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玉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立明审 判 员  符忠良代理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 斌书 记 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