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监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陈渭庭其他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69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渭庭,男,1928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燕华,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文静,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渭庭因要求撤销京地出【合】字(2006)第0184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京地[转]字(2006)第0055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中与陈渭庭土地使用权有关的部分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二中行终字第11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陈渭庭要求撤销京地出【合】字(2006)第0184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并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陈渭庭要求撤销京地[转]字(2006)第0055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中与陈渭庭土地使用权有关的部分,因陈渭庭的房屋处于拆迁范围内,且已经过了拆迁行政裁决程序,生效的判决已对拆迁行政裁决进行了合法性审查。陈渭庭所提请求对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审所作裁定驳回陈渭庭的起诉并无不当。你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