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广州广弘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广弘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广州市广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振宇。委托代理人:张艳娜、许艾玲,分别系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潘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政安,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广弘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广弘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因自身原因,自愿撤回对本案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广弘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76元,减半收取为7338元,由原告广州市广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吴胜杰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