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姬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804号原告姬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修盟,郓城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与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某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丰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