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俞云国抢劫罪,俞云国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486号罪犯俞云国,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8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俞云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1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入监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17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6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2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俞云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云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