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化余申请执行达州市开江菜籽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化余,达州市开江菜籽河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吴化余,男。被执行人达州市开江菜籽河煤业有限公司。吴化余申请执行达州市开江菜籽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化余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江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开江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