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运、刘万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运,刘万梅,李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665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长芹,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运,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万梅,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滢,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运、刘万梅、李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李滢的起诉;二、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运、刘万梅的起诉继续审理。审 判 长 何 涛代理审判员 鲁 昂人民陪审员 江多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