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民二终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德飞与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德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终字第00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声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云,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飞,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德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杨德飞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其上诉、杨德飞自愿撤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1760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杨德飞撤回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97.5元,由杨德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运武代理审判员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