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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南漳执字第0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向桂云与彭厚军、李昌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桂云,彭厚军,李昌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执字第00218-2号申请执行人向桂云,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彭厚军,个体建筑业主。被执行人李昌秀(系彭厚军妻子),下岗职工。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03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彭厚军、李昌秀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173号水镜新界18层东2户房屋。现因当事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彭厚军、李昌秀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173号水镜新界18层东2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