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文亮、徐树来 、李现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文亮,徐树来,李现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421-1号申请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文亮,男。被执行人徐树来,男。被执行人李现法,男。本院在执行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文亮、徐树来、李现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曹商初字第833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完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树来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树来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兴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