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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诗运与戴安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诗运,戴安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朱诗运。被告:戴安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诗运诉被告戴安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诗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诗运负担。审 判 长  蔡寿和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