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诗运与戴安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诗运,戴安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朱诗运。被告:戴安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诗运诉被告戴安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诗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诗运负担。审 判 长 蔡寿和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