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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民再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守科与王忠军、钱群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守科,王忠军,钱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民再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守科,系庄河市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华吉成,系辽宁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欣,系辽宁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军,原系大连弘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群,无职业。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廷江,系辽宁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守科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4)庄审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李守科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振喜审判员  刘培红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浦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