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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温玉民与被告董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玉民,董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553号原告温玉民被告董志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玉民与被告董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艳会审 判 员  雒明忠人民陪审员  唐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