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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78号原告:金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程运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