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红彦申请康立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彦,康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彦,女性,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肇源镇老虎背村五撮房屯。被执行人康立刚,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王红彦申请康立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源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康立刚应支付申请人王红彦案款48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彦红撤销对被执行人康立刚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源法执字第7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