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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X诉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周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红古区大通路。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兰州碳素厂下岗职工,现下落不明。原告周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X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相识,19XX年X月XX日在红古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XX年X月XX日生育长女张XX,现已成年。我们双方婚初感情尚好,从2010年开始,被告经常殴打我,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我在2010年5月回娘家居住。2014年5月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无法到庭,我只好撤诉。现再次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二本;2、红古区海石湾镇火车站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3、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被告张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X月XX日在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结婚证号:红政字第93XXXX号。婚后于19XX年X月XX日生育女儿张XX,二人结婚之初感情尚好,后由于被告下岗,双方发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和厮打。被告于2010年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理应相互照顾,相互体贴,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矛盾产生后,夫妻双方应积极化解、积极沟通。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未能积极妥善处理,自原告回娘家后被告也没有去找过原告,且被告张XX现在下落不明,未能尽到丈夫的责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高科代理审判员  师 磊人民陪审员  朱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童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