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姚忠俊与戴道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忠俊,戴道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字第3486号申请人姚忠俊,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戴道田,无业。姚忠俊与戴道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泉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执行人戴道田偿还申请人姚忠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400000元本金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0元。由被执行人戴道田负担(此款申请人已预交,被执行人随案款一并给付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管部门无登记,房产部门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为仅有的一套住房,且有银行大额抵押,目前不宜处置。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泉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高 坤审判员 李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