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戚满良与王顺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满良,王顺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戚满良,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顺先,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戚满良与被执行人王顺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其12633.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0元、执行费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尚欠之款表示暂时无能力给付,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583号案件的执行。待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