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邓某才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某才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81号罪犯邓某才,男,1983年6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昌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470号刑��判决,以被告人邓某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6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某才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累计8.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某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某才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