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行审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叶胜锋、高沉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胜锋,高沉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审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振才。委托代理人谢连忠、周建国。被申请执行人叶胜锋。被申请执行人高沉沉。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40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由代理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证据均为未经核对签章的复印件,送达时间有明显涂改痕迹,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原件核对。另,送达催告书送达方式不规范,视为未送达。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法律规定。对申请材料不符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11月16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4043号征收决定的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郑璐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