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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任永志与任永国、张红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志,任永国,张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832号原告任永志,男,汉族,1960年2月21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任永国,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红,女,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任永志诉被告任永国、张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任永国、张红名下在开封市中联桥梁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任永国、张红名下在开封市中联桥梁设备有限公司的价值100万元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广兵审判员  李爱琴审判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开封市公安局金耀派出所:关于吴慧敏诉钱振涛、河南创江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本院下列项目:一、查封被告河南创江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自2015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期限内不得放车。附:(2015)金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年月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郑州市车管所:关于沙金涛诉梁增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91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本院下列项目:解除本院对梁增河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的查封附:(2014)金民初字第919-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年月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郑州市车管所:关于裴彩霞诉刘文章、常玉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本院下列项目:一、查封被告刘文章、常玉景名下豫A×××××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自2015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期限内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附:(2015)金民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年月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郑州市车管所:关于裴彩霞诉刘文章、常玉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本院下列项目:一、查封被告刘文章、常玉景名下豫A×××××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自2015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期限内期限内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附:(2015)金民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年月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开封市公安局南苑派出所:关于李天佑诉刘聪、乔燕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37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本院下列项目:一、查封被告乔燕燕所有的豫B×××××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自2015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期限内不得放车。附:(2015)金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