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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通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作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通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通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作为一案,经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通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通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开发的北岸华庭小区位于开发区建国北路以西、青龙山大街以南、柳荫路以北B1#、B2#商业楼办理通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通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经济���术开发区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通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11日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完毕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树海审判员  俄君生审判员  张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